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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上海市超低能耗建筑項目第三方測評機構管理辦法(試行)》2023-12-08 14:15來源:上海市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管理委員會
![]() 上海市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管理委員會 關于印發(fā)《上海市超低能耗建筑項目第三方測評機構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滬建建材〔2023〕197號 各有關單位: 為規(guī)范、有序開展超低能耗建筑測評工作,根據(jù)《上海市超低能耗建筑項目管理規(guī)定(暫行)》(滬建建材〔2021〕114號),我委制定了《上海市超低能耗建筑項目第三方測評機構管理辦法(試行)》?,F(xiàn)印發(fā)給你們,請遵照執(zhí)行。 2023年4月14日 上海市超低能耗建筑項目第三方測評機構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條 為進一步推進建筑高質量發(fā)展,提高建筑健康舒適水平和能源資源利用效率,規(guī)范本市超低能耗建筑第三方測評機構的管理,確??茖W合理、高效公正地開展超低能耗建筑項目的測評工作,依據(jù)《上海市超低能耗建筑項目管理規(guī)定(暫行)》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市住房城鄉(xiāng)建設管理委選用、管理、考核超低能耗建筑第三方測評機構,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的超低能耗建筑第三方測評機構,是指按照本管理辦法以及本市其他相關政策及標準的要求經(jīng)過相應的程序選拔后開展超低能耗建筑的測評工作的第三方機構。 第四條 超低能耗建筑第三方測評機構法定代表人、項目負責人、能力資質、工作場所等內容發(fā)生變更或出現(xiàn)不滿足招標 文件要求的情況,應當自發(fā)生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向市住房城鄉(xiāng)建設管理委報告。 第五條 超低能耗建筑第三方測評機構每年一季度應向市住房城鄉(xiāng)建設管理委報送上年度工作報告,主要內容包括:上年度完成審核項目基本情況、項目綜合評價報告及工作建議等。 第六條 市住房城鄉(xiāng)建設管理委對超低能耗建筑第三方測評機構測評項目不定期開展監(jiān)督檢查,檢查不合格的機構暫停承接超低能耗建筑第三方測評業(yè)務,限期整改合格后方可重啟。 第七條 尚未通過超低能耗建筑專項技術方案評估的項目, 市住房城鄉(xiāng)建設管理委根據(jù)方案評估通過時間先后,按測評機構中標公告順序為其匹配測評機構。已通過超低能耗建筑專項技術方案評估的視為存量項目,建設單位最晚在開展節(jié)能專項驗收時向市住房城鄉(xiāng)建設管理委提出超低能耗建筑測評申請。市住房城鄉(xiāng)建設管理委根據(jù)申請時間先后,按測評機構中標公告順序為其匹配測評機構。 第八條 市住房城鄉(xiāng)建設管理委與第三方測評機構簽訂委托服務合同后下達告知書(附件1),并以此作為測評服務費結算依據(jù)。 第九條 超低能耗建筑項目建設單位與第三方測評機構實行雙向回避制度,并簽署回避承諾書(附件2)。建設單位不得聘請超低能耗建筑項目對應的第三方測評機構開展該項目的室內溫濕度、新風量、建筑氣密性、新風熱回收裝置性能、照度及照明功率密度、圍護結構熱工缺陷、圍護結構主體部位傳熱系數(shù)、建筑整體氣密性、外窗氣密性及傳熱系數(shù)等超低能耗建筑相關檢測工作。存量項目已聘請檢測機構開展上述專項檢測、 咨詢服務的,應在測評申請書中注明,如與擬匹配測評機構重復的,則順延至下一家。測評機構不得承接對應項目的室內溫濕度、新風量、建筑氣密性、新風熱回收裝置性能、照度及照 明功率密度、圍護結構熱工缺陷、圍護結構主體部位傳熱系數(shù)、 建筑整體氣密性、外窗氣密性及傳熱系數(shù)等檢測業(yè)務。如已為擬匹配項目開展超低能耗建筑相關檢測及咨詢服務,則應主動函告市住房城鄉(xiāng)建設管理委員會,該項目測評機構順延至下一家。 第十條 第三方測評機構應按照《上海市超低能耗建筑第三方測評機構測評指導書(試行)》(附件3)、《上海市超低能耗建筑(居住建筑、公共建筑)現(xiàn)場專項檢測實施細則(試行)》(附件4、附件5)等要求,開展超低能耗建筑測評工作。 第十一條 測評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移除超低能耗建筑第三方測評供應商庫,且五年內不得參加本市超低能耗建筑第三方測評機構供應商庫的入庫選拔。 (一)不按照本市超低能耗建筑的相關管理文件、標準、 規(guī)范開展工作的; (二)違反建筑節(jié)能法律、法規(guī)和規(guī)章等其他規(guī)定的; (三)轉包超低能耗建筑第三方測評服務給其他第三方測評機構的; (四)未嚴格執(zhí)行回避制度,承擔同一項目或關聯(lián)項目的測評工作。 測評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移除超低能耗第三方測評供應商庫,同時通報有關資質及信用管理部門,對其依法記錄不良信用信息或追究法律責任。 (一)弄虛作假、編造虛假測評報告的; (二)利用職務之便謀取非法利益的。 第十二條 市住房城鄉(xiāng)建設管理委受理對測評機構的舉報、 投訴,查實后按照有關規(guī)定處理。 第十三條 本辦法由市住房城鄉(xiāng)建設管理委負責解釋。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發(fā)布之日起實施。 附件: 1.上海超低能耗建筑項目第三方測評告知書 2.上海超低能耗項目第三方測評工作知情(回避)承諾書 3.上海市超低能耗建筑第三方測評機構測評指導書(試行) 4.上海市超低能耗建筑(居住建筑)現(xiàn)場專項檢測實施細則(試行) 5.上海市超低能耗建筑(公共建筑)現(xiàn)場專項檢測實施細則(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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